本會章程

總會章程

  • 本會章程經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僑亞民字第1130100613A號函同意登記。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印度台商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

名為「TAIWAN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INDIA」(簡稱TCCIN)。

第 二 條:本會為非營利之國際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在理監事會議通過之指定辦公會址。

第二章:宗 旨

第 四 條:本會以促進在印度投資之台灣廠商間之聯繫、互助、合作與經驗交流,

共謀事業發展及權益保障,並加強台、印雙邊工商界間之經濟、交易、

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三章:任 務

第 六條:協助會員與印度政府有關機關及其他工商業團體從事聯誼交流。

第 七條: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增進台、印兩國民間瞭解,以及促進全體會員及

眷屬之情誼。

第四章:會 員

第 八條:本會以於印度全國各地區設立且向我國輔導機關完成登記之台灣商會得申請加入為會員體。

第 九條:本會會員享有參加理監事會議、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本會提供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要求提供本會會務及財產等事項說明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得依本會宗旨,為促使本會進步與發展,於理監事會議研討並提議具體可行之方案。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具有恪遵本會宗旨及理監事會議決議之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具有按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維護本會名譽及權益,並以互助互惠之精神,促進會員間

之團結合作。

第五章:組 織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及執行機構。

第十七條:總會各職務人員之產生

  • 名譽總會長:卸任總會長得聘為本會名譽總會長(PP-Past President),剛卸任之總會長為輔導名譽總會長(IPP-Immediate Past President)。
  • 總會長與副總會長:本會設總會長一人,經由各分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推派代表人參選,於總會理監事會或臨時理監事會議公開投票選舉產生,於屆滿前3個月完成推選下任總會長;另設副總會長數人,由非當選會長地區台灣商會會長擔任。
  • 監事長: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經由各分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報名參選之,由總會理監事會投票選任之.
  • 監事:由各分會就理監事及會員中選派之。
  • 秘書長,財務長: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由總會長選聘並向總會報備解聘亦同。
  • 諮詢委員:由卸任之副總會長,總會監事長擔任之。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監事會。理監事會代表由各地區台灣商會就該地區台灣商會之理監事中選派之,其人數依下表:

會員人數理事名額監事名額
10 – 50人31
51 – 100人62
100人以上93

第 十九條: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理監事會議之當然主席。

第廿條:本會總會長、副總會長之任期二年,不得連選連任。

  • 總會長、副總會長之任期起訖時間,配合印度會計年度本會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起訖時間為04月01日至隔年3月31日止。
  • 總會長因公出國或請假時,其職務代理順位如下:第一順位輔導名譽總會長,第二順位其他副總會長,第三順位總會長所屬分會之會長或副會長。
  • 監事長因公出國或請假時,其職務代理順位如下。第一順位為剛卸任之監事長。第二順位為其他監事。
  • 總會長或監事長因故請辭時,則依代理順位,由代理人接任總會長或監事長,任期至3月31日止。

第六章:會 議

第廿一條:本會每年召開理監事會至少一次,由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

理監事、秘書長、財務長等組成。必要時,得經總會長、副總會長協調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第廿二條:本會每年應適時舉辦諸如專題研討、觀摩、展覽、旅遊等活動,以促

進台、印民間及會員間之情誼;活動型式及舉辦地點,由總會長與副總會長協調,並考慮地區平衡性辦理。

第七章:經 費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以自行籌措方式支應。各地區台灣商會則依各該台灣商會章

程辦理。

第廿四條:經費亦可由各相關機關、公司、團體及個人捐助。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不敷使用時,經總會長與副總會長協調後,得向有關機關申

請補助,或向各界募捐贊助。

第廿六條:本會收支帳目應隨時由監事查核,並由財務長於每次理監事會提出報

告。

第八章:附 則

第廿七條: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行,得依章程之宗旨,訂定各項施行細則,經理

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第 廿八 條:本會章程經總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須由理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1/2通過,送請我國輔導機關備案後實施。